官方:中足联发布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俱乐部和球队名称管理规定

娱乐 (2) 2025-06-27 18:09:00

北京时间6月27日,中足联发布《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俱乐部和球队名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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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如下:

为规范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俱乐部和球队名称,促进职业联.赛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按照《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要求,根据职业联赛管办分离改革精神,结合职业联赛发展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俱乐部注册名称

第一条 俱乐部注册的名称分为全称和简称。俱乐部全称应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一致。俱乐部简称应当是其全称的简化。

第二条 俱乐部全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足球俱乐部”+组织形式;其中字号不超过四个汉字。

俱乐部简称应为全称中的“行政区划+字号”。俱乐部全称中无字号的,俱乐部简称应为“行政区划+‘俱乐部’”。该简称应获得所属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的书面批准,并与所属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的代表队进行区分。只可在“省(直辖市)级”“地市级”和“县(区)级”三级行政区划中至多包含两个行政区划。

第三条 俱乐部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 或非法人组织的字号或名称,也不得使用非汉字。

第四条 俱乐部名称用词或用语应健康文明, 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俱乐部应积极在其名称中体现地域传统文化、历史风俗、人文精神或俱乐部理念等特色,有利于俱乐部的品牌塑造和文化推广,不得含有暴力、色情、种族歧视、地域歧视、宗教、政治等内容。

第五条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 俱乐部名称中不得含有俱乐部股东、股东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的字号、商号或品牌名称,也不得使用与上述字号、商号或品牌名称相似的汉字或词组。俱乐部股东为非营利性法人教育机构或其所属同名企业的,经中国足球职业联赛联合会(以下简称中足联)批准,俱乐部可使用该股东的字号或简称作为俱乐部的字号。

俱乐部或俱乐部股东、实际控制人出资设立的其他企业或俱乐部关联方(不包括足球培训机构、比赛场馆或训练基地运营机构、体育专项医疗康复机构等),未经中足联事先书面同意的,不得使用俱乐部的字号作为该企业或关联方的字号。

第二章 俱乐部名称的变更

第六条 俱乐部如需变更名称,应在每赛季所处自然年的12月31日前向中足联提交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初步核准的拟用名称、俱乐部现营业执照复印件、俱乐部所有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俱乐部股东隶属及下属企业名称、名称变更申请函、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对俱乐部名称变更的初审意见等,报中足联审核。中足联应于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后10日内向俱乐部反馈审核意见。

名称变更申请审核通过的俱乐部,可在收到反馈后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名称变更审核不通过的,俱乐部应在收到中足联审核意见后15日内提交新的名称变更申请材料至中足联,中足联应于10日内完成审核。

第七条 俱乐部进行名称变更的, 应于新赛季俱乐部注册工作截止日前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俱乐部完成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向中足联报备最新营业执照(或副本),中足联在确认上述手续无误后将在职业联赛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完成行业内名称的变更。

第八条 俱乐部名称变更后, 俱乐部的原名称和原简称将不再使用。球队不得使用原俱乐部名称参加职业联赛。

第九条 俱乐部名称变更后, 应当同时变更其媒体平台上认证的名称,变更俱乐部标识,及时完成俱乐部标识的商标注册。在俱乐部宣传和消息发布中,不得使用原名称或原简称。

第十条 俱乐部依据本规定变更名称的, 原则上自变更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名称变更。因变更注册会员协会而产生的名称变更不受本条限制。

第三章 俱乐部名称的认定

第十一条 职业联赛参赛俱乐部名称,含全称及简称,均应在获得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的初审意见后,报中足联进行认定,未经中足联认定的俱乐部名称不得在职业联赛中使用。原已经中国足球协会认定的及根据本规定已经中足联认定的俱乐部名称,如不存在变更情形,则在职业联赛不同赛季参赛期间无需重复认定。

初次升入职业联赛的俱乐部,即新升级的中乙俱乐部,应自升入职业联赛前所处赛事结束之日或升入的职业联赛准入工作启动之日起(以后临界者为准) 15 日内,提交俱乐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俱乐部全称及简称、俱乐部所有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俱乐部股东隶属及下属企业名称、俱乐部名称认定申请函、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对俱乐部名称认定的初审意见等,报中足联进行俱乐部名称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参照俱乐部名称变更程序。

第十二条 中足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并根据俱乐部名称非企业化的要求以及职业联赛发展历史,对俱乐部注册的全称和简称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告。中足联对俱乐部名称拥有最终认定权。俱乐部应当规范使用中足联认定的俱乐部名称。

第四章 俱乐部球队冠名

第十三条 俱乐部可在2025- -2028赛季期间对所属球队进行冠名。冠名方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存续并有资格合法开展冠名所涉业务,冠名方及所冠名名称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冠名内容应符合职业联赛的形象和品牌战略,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所冠名称应使用汉字字符,应为冠名方字号、简称或品牌名称,不包含商品和/或服务类别、组织形式等,不得出现集团、公司、企业等词组,且应符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相关要求。俱乐部所属球队不得接受俱乐部股东的字号、商号或品牌(包括与其相似的汉字或词组)的冠名;不得接受博彩、烟草等冠名方的冠名。

一支球队仅可接受一个冠名方的冠名。不同俱乐部的球队不可被同一冠名方(包括其前十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字号、商号或品牌)冠名。

俱乐部原有股东在退出俱乐部股份后,该股东所属企业可申请对俱乐部的球队进行冠名。此冠名名称与俱乐部名称的组合,需符合本规定的相关条款,保证冠名后俱乐部球队全称或简称,不与原有俱乐部名称(指俱乐部名称非企业化变更前)产生混淆,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参加职业联赛的球队, 全称应规范为:“俱乐部全称(不含组织形式部分) +所冠名称+队”;简称应规范为“俱乐部简称+所冠名称+队”。

俱乐部青训梯队名称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五条 俱乐部球队冠名核准程序

(一) 提交申请材料:各俱乐部需要先向所属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与冠名方的合同、冠名内容、期限、费用等相关信息。申请材料需要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中足联的要求。

(二) 审核申请材料:俱乐部所属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对俱乐部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俱乐部应将申请材料连同初审通过的书面文件提交中足联所涉竞赛管理部门,竞赛管理部门对材料完成形式审查后提交中足联球队冠名审核小组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内容包括俱乐部冠名申请、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审核意见、冠名方资质、名称合规性、冠名协议等法律文件。

(三) 冠名期限:每赛季俱乐部球队可申请一次冠名,已经冠名的俱乐部球队,赛季内不得更改冠名。鉴于冠名触发包括但不限于与球队名称相关的调整等工作,中足联自收到俱乐部球队冠名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冠名审查。冠名的终止期限不应早于冠名球队参赛赛事的赛季结束日期。

(四) 新升级的中乙俱乐部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符合本规定及中性名相关要求的官方俱乐部名称,通过审查后方可对所属球队进行冠名。

(五) 俱乐部球队在冠名正式核准前,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使用冠名。

第五章 俱乐部和球队名称使用规范

第十六条 俱乐部所属球队在注册或参加职业联赛时,须提供并应根据主办方的具体要求,正确使用经中足联核准认定的俱乐部和球队全称及简称。

第十七条 以下文件或场合可以使用俱乐部简称或球队简称:

(一) 职业联赛官方网站和官方客户端(中文版);

(二) 联赛赛程、积分榜;

(三) 秩序册、首发名单、比赛报告、成绩公告等印刷物;

(四) 联赛现场广播、官方采访节目、新闻发布会等;

(五) 比赛体育场电子信息显示屏和赛场包装等;

(六) 比赛转播公用信号图文包装中可以呈现球队简称的画面(除第十八条规定情况外);

(七) 中足联认为其他可能和合适的文件或场合。

因职业联赛可能涉及的商业、技术及呈现效果限制等原因,俱乐部球队简称在某些文件或场合的应用可能会受限,在此种情况下,将使用俱乐部简称。具体执行细则由中足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八条 鼓励职业俱乐部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优先使用俱乐部全称或简称。

第十九条 在比赛转播公用信号图文包装中,长挂时钟角标可使用俱乐部简称,且此场合下俱乐部简称长度不超过六个汉字。

第二十条 因海外电视转播及相关媒介需要,俱乐部应提供与俱乐部中文名称相对应的标准英文缩写名称,英文缩写名称长度不超过六个字符,每个字母或数字为1个字符,每个空位为半个字符。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球队简称须包含俱乐部简称,不得单独使用球队冠名名称。

第二十二条 俱乐部球队所冠名称长度不超过四个汉字,且应符合公序良俗,尽可能简洁,易于呈现。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和球队所冠名称被核准后,球队队徽、俱乐部球队冠名名称、俱乐部球队简称在本赛季内不得变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未被认定为中性名称且拒不按照中性名有关要求进行更改的俱乐部,中足联将不授予或取消其所属球队参加职业联赛的准入资格。

第二十五条 俱乐部按照本规定变更名称后,在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日常宣传和信息发布中,继续使用原名称或简称的,中足联有权要求俱乐部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正确使用俱乐部名称的声明,并根据所涉联赛规程或相关规定给予涉事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扣除联赛积分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 如俱乐部球队冠名违反本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随意更换冠名、冠名出现关联关系等,中足联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俱乐部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扣除联赛积分、降级、取消参赛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中超联赛、中甲联赛、中乙联赛准入资格的俱乐部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俱乐部名称和球队名称的使用范围应按照各级职业联赛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足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中足联负责进一步补充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足联负责管理的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中国足球甲级联赛、中国足球乙级联赛及中国足球青少年精英联赛所有参赛队伍,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和球队名称管理规定(试行)》(足球字(2024) 3号)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THE END